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类似新闻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在再次讨论这一话题之时,“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声明: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彭宇确实撞到了老太太。彭宇本人也表示,在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南京彭宇案,是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年初,此案案情又惊天逆转,南京官方披露,彭宇当时确实撞了徐寿兰老人。
南京彭宇案
基本信息
中文名:南京彭宇案
地点:中国江苏南京市
时间:年末
当事人:彭宇、徐寿兰
案情回顾
正在加载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
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当时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彭宇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
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医院,却反被诬。
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热议的网上话题,一些网友表示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这一案件被网友称为南京彭宇案。
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指出彭宇确实与当事人碰撞。时隔五年,彭宇案真象浮出水面。
案件审理
一审
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年的4月、6月和7月。
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6元。
当天,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二审
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彭宇已于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1
11年后的“彭宇案”,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更关涉世道人心。这也是厘清其核心问题的重要性所在。
但对不起,该案的核心问题恰恰不是彭宇是否真撞了老太。
从上帝视角来看,彭宇是否撞人,只有一个答案。但此案中并无上帝现身,法官乃至公众更不能从上帝视角出发,根据陆续披露的真伪难辨的碎片信息,通过脑补编织一个完整的事实。这种僭越,比彭宇真撞了人还矢口否认危害更大。
正因为上帝不能代替法官在日常断案,又没有人拥有上帝视角,人类才发明了司法程序,以及与其匹配的程序正义。在上帝视角的事实之外,人类司法体系依据的则是法律事实——经过合法取证和充分质证,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事实,才可以做为法庭裁决的依据。
根据“彭宇案”至今的证据链条,无法确认“彭宇撞人了”的事实。这两天突然曝出来的所谓证据,太过依赖彭宇的自述,而且这自述本身也有严重问题:纠纷刚发生时,彭宇在派出所承认撞人的笔录,被派出所搞丢了,老太家属的拍照并无法律效力;彭宇在庭审启动后的数次表示,在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老太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质疑彭宇一方只复述到这里,却省去了彭宇称该碰撞并非导致老太受伤住院的表述。
至于“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更无法成为彭宇确实撞人的客观证据。
我国刑法审判一直公开反对逼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民事审判中,也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纠纷等特殊案件除外)。倘若彭宇在此纠纷发生后一直缄默,又有谁可以证明他撞人了呢。所以,他即使说过自己撞人,事后又改口,尽管会给其带来较低的信誉评价,但改口前后的叙述,拥有同样的证据效力,这就是过度依赖口供的隐患所在。
再看彭宇案的审判,法官在缺少客观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彭宇撞人,依据的是基于生活常识的推理:不是你撞的人,你干嘛要去扶?不是你撞的人,你干嘛要垫付医药费?
这样的推理,不能不说很符合中国国情,却并不符合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要求,也排除了一种合理怀疑:路人彭宇基于同情心和利他心,帮助了那位原本他可以不管不问的老太。
这才是公众至今将“彭宇案”视作诸多见死不救事件的罪魁的原因。既然司法体系都认为救助陌生路人的人,就更像是肇事者,必须担责赔偿,那我们怀里不揣几张大户型房产证,几张大额存折,又如何敢去救人?
那么,彭宇如果真撞人了呢?我的看法是,即使真撞人了,但要是缺乏客观证据,法庭就应该判定他没有撞人。这才是维护司法尊严的正确姿势。
从功利角度看,让一个撞人又救人的肇事者逃脱几万块赔偿,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远没有在缺乏足够证据下,判定这个人败诉的危害大。
甚至,我还想建议在此类案件中,严格证据标准,对救助陌生路人的疑似肇事者最大程度地“疑罪从无”,即使足以认定其肇事,也酌情从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小悦悦“式悲剧。
2
我看了看评论觉得挺有趣的,我和你讲现实是什么,你告诉你的理想社会是什么。这有什么意义呢?民事案件从来不是“疑罪从无”,而是按比例分摊。如果你真扶老人被讹,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你百分之百没撞人,或者没证据证明对方是个骗子,你一定会被判赔钱。一般来说,讹你的人越穷,你的负担百分比就越重。这个现实对你很有用。在网络上,你可以畅所欲言这个世界“应该”是什么样的,遇到现实问题,你就该想想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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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今天看彭宇案,如果你真的了解法院的运作,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你会得出一个非常荒谬的结论:没有把握,别扶穷人。这个结论其实非常的悲哀。但是请你设想一个情景,你是法官,原告席上坐着一个没收入的老人,腿摔断了,现在需要10万块钱治病和复健,他一口咬定是被告那个年轻人在晚上蹭了他一下导致他摔倒;被告席上坐着一个有支付能力,年薪20万的年轻人,他坚持说老人走在自己前面滑倒了,自己下意识就第一时间去扶起了这个老人。
没有证人,没有监控,现场也没足够证据去判断是否是老人自己摔倒。怎么办?
“疑罪从无?”毕竟没有明确的证据,单凭老人的一面之辞当然不能判断年轻人撞了人,似乎就应该把他放走,不让他去赔钱。可是这个老人怎么办,他“一无所有,又急需用钱治病”。他拖着一条断腿,第二天就会走到火车站,手举着判案法官的名字要求去北京。
法官也是人啊。所以他会去选择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了让年轻人更加“愉快”的掏钱,他会和年轻人讲一个例子:你把你想象成正在开车的一个人,突然路上闯出一个老人闯红灯,你根本没办法反应就把他撞伤了。根据交通法规你什么都没做错,结果是什么?结果是交警会先看看老人有没有钱,要是真没钱,就会调解让你负担一部分的责任,让保险公司出钱去给老年人治病,保险掏钱,你不掏。因为老人“要钱治病”。
现在的情况其实本质一样,老人“要钱治病”,你很可能没错,但是你要掏钱。因为你不掏钱,法官就得倒霉。
所以站在一个维护个人利益的角度上去思考,那个法官判完案回家很可能会对他孩子那么讲:要是你看到路上有个老人摔倒,第一时间要先想办法确认自己没有责任,找证人,找监控,或者手机录影。要是情况严重马上拨打,请专业的医护人员前来,你没有专业知识的话直接搬动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给一个让自己和他人都舒服的理由,拨打,请专业医护人员来。因为如果这个老人没有支付能力,他心里面很可能明明知道你没撞人,但是还是会要求扶他的那个你付钱,因为他没有钱,而且他需要钱。
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很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我能力范围之内我能想到的最好办法就是这些了。每次想到这些问题我都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发展的再快一点,能够让物质基础更加丰富一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有一个覆盖全部中国人的医疗保险系统去满足所有中国人的基础医疗需求。老人摔倒了,只要他是中国人,在中国就会由他的医疗保险来支付基础的医疗费用,保证他不会因为一次摔倒而陷入困境。那个时候,法官也能够理直气壮的根据现有证据断案,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因为“客观情况”而作出“和稀泥”的判决。
3
彭宇案之所以在当时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不是因为案情本身,而是因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鼓民一初字第号》中的两段文字: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正是这两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推理令舆论大哗:原来搀扶倒地者之前必须先抓住逃逸的肇事者、原来伤者家人到场后旁人就医院、原来为素不相识者垫付钱款时一定要找路人证明或者留下借条,否则就不“符合实际”、就“与情理相悖”、就要惹上官司。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这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推理未必会被其他法院效仿,但这样粗糙粗暴的推理,着实给普通民众留下了强烈的心理阴影。
彭宇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好地说明了一点:对一件案子来说,判决所依赖的理据,与判决的结果同样重要。法院的公平公正,并不单单体现在明察秋毫的赏罚裁断上,而是同样体现在其通过高质量的判决书所树立的公共说理典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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